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4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塞尔多能源有限公司(ANSALDO ENERGIA S.P.A.),住所地意大利热那亚市尼可拉·洛伦齐大街第8号(Via NICOLA Lorenzi,NO8,Genova,Italy)。
代表人:朱塞佩·马里诺(Giuseppe Marino),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哈高科技术开发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刘铭山,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安塞尔多能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塞尔多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最终裁决(编号A-13712/89 PCA_20170001023)以及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附录(编号A13712/93)。本院作出的(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并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错误、违法,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并已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4协外认29号民事裁定书承认的米兰仲裁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最终裁决(编号A-13712/89
PCA_20170001023)以及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附录(编号A13712/93)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詹华东
书  记  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