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石油天然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55366号
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嵩山路哈高科技技术开发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刘铭山,董事长。
被告:通用电气石油天然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阳。
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电气石油天然气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柴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