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绥芬河蓝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哈高科技术开发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瑛,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芬河蓝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永福街经贸大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绥芬河蓝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4010985.6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24010985.6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谢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