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662号
原告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洛路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3幢20B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64660-1。
法定代表人***,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558-7。
法定代表人***,中国铁建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中国铁建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重庆市沙坪坝政法二村1号。
委托代理人周浩,男,中国铁建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员,住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108号3-1。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十一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