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2财保530号
申请人: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昆洛路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3幢20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62646601G。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57YTT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台,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茜草支行处账号为92×××88的账户内存款,保全金额655万元。申请人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永卓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茜草支行处账号为92×××88的账户内存款;
三、以上保全金额合计不超过66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