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52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5801P,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3室。法定代表人:袁桂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盘州市盘龙现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石桥镇威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37407308X。
法定代表人:樊占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鑫黔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8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7BNK64。
法定代表人:陈立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盘州市盘龙现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黔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黔02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盘州市盘龙现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806197.74元,并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3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54元,合计97316元,由上诉人盘州市盘龙现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336元,由被上诉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980元。义务人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申请执行人载明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但该申请书落款名称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县盘龙现代农业生态科技园项目项目专用章”;另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落款也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县盘龙现代农业生态科技园项目项目专用章”,受委托人为罗东军和张世程,系重庆知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要权利义务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2021)黔02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的权利义务和给付内容明确,债权主体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而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申请执行人名称和落款名称不一致,并且落款名称不具备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故应驳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孙大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金龙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