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402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涪陵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5801P。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依据(2020)黔0526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3500.00元,执行费2353.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注册所在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其注册所在地已无办公场所,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多家法院有执行关联案件43件,其中34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了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6执40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祖章迅
审 判 员 马关密
审 判 员 岳 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都
书 记 员 陈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