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9006号
原告:兴仁县西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红井田派出所门口。
法定代表人:王立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记,兴仁市下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3室。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
原告兴仁县西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联系被告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案件需转普通程序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告知其自接到缴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兴仁县西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彭 显 媛
人民陪审员 曾 德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坤 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邹 芸 芸
书 记 员 朱远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