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6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7月29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5801P。 ***申请执行***、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8)黔022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4234741.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678元,执行费447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