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0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平立武,男,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
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3室,组织机构代码:0784658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字29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平立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平立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2900元。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经过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