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230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大营居委会三道街路**。
法定代表人:邹本效,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