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430号
原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新华路南段军分区住宅小区临街******(彤阳浴池北侧)。
法定代表人:邹本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晓东,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树德,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西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苏占怀,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月明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