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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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758号

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永业广场B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永业广场B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本效,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已于2016年1月20日以案号(2016)内0404民初723号予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正在审理中。而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