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宝塔石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4312号之四
原告:荣成市宝塔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793597404,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北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050565958B,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新华路南段军分区住宅小区临街二层一层4011号(彤阳浴池北侧)。
法定代表人:邹本效,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宝塔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宝塔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荣成市宝塔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