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清苑园林功能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美国)(某某)诉某某园林功能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203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授权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园林功能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522号至通尚都733室。
法定代表人:孟占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园林功能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负担;余款3275元退还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白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