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致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422X0。
法定代表人:胡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中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其志、熊玉,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男,侗族,1991年11月30日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法定代表人隆重,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民终8435号,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3121305.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毓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