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248号
申请人: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水桥社区张兴塘(贵州万军包装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TMCY6K。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芳,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沈建祥,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建联市政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致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422X0。
法定代表人:胡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可在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许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810元,申请人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