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4565号
原告:贵州金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亮村开发大道222号金钟科技园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成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宏,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雨佳,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阳泉城悠景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北衙村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彭麟媛。
被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致富路。
法定代表人:胡磊。
原告贵州金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泉城悠景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金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金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康志刚
书 记 员 周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