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2民初94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422X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致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2022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