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21326号
原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致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422XO。
法定代表人:胡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东海,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第三人:吴长敏,男,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吴长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