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5835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蒿路8公里(鹅颈关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52981A。
法定代表人:**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致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422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8元,减半收取45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钱龙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