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303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
区泰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
项目区(许家湖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000.00元。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