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303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3民初47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账户内存款820150.10元,扣划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帐户(账户名称:沂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沂水县支行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