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3232号 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泰山x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x16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