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法电(**)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282民初2752号 原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法电(**)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城东产业集聚区纬七路以北。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LIAU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798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以2640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期间以2779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法电(**)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阜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鲁0881财保1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法电(**)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查封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鲁(2018)曲阜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该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法电(**)热电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27日作出(2023)鲁0881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同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法电(**)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79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以2640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期间以2779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85元(已减半),保全费1970元(已交至曲阜市人民法院),由被告法电(**)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