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341号
原告: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6015239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