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228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6015239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鲁0881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万元。申请人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锦华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曲阜支行,账号:5379********)内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