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881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32787026545A。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执行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在本院执行(2023)鲁0881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才、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023)鲁0881执恢56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2023年11月2日,贵院作出了(2023)鲁0881执恢56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我方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该裁定书,得知贵院从我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0406××××0411的账户划走了2544525.92元的款项。但该款项属于邢台市平乡县全体住房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我方只是该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人。另外,我方与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21)鲁0881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系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乡县安驰燃气有限公司双方的调解意见,对我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综上,请求将我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0406××××0411的账户解除查封冻结;将划拨走的2544525.92元款项回拨到上述账户。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如下证据:一、(2023)鲁0881执恢56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二、河北省(县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份,显示账户用途为其他专用基(资)金;三、开户许可证一份。显示准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账号为0406********;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0406××××0411账户的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十七页,显示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0日,明细摘要为专项维修资金。 经审理查明,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鲁0881执恢56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0406××××04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44525.92元。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执行行为不服,以该账户内系平乡县全体住房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河北省(县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份,证明账户用途为其他专用基(资)金;开户许可证一份。证明准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0406××××0411账户的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十七页,证明该账户资金为专项维修资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我院查封并扣划账户为专项维修资金,而非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的资产。故异议人的请求成立。 综上,异议人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异议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0406××××0411账户查封冻结;将自该账户划拨的2544525.92元款项回拨到该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孔 峰 审判员  王 迁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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