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NP2QG1W,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与古槐路交叉路口汇源商务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11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3)鲁0811民初116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尽管于2020年7月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实际上就是《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和履行的主要事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各种供水管道。因此,本案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纠纷。(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地为曲阜市,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也为曲阜市,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为曲阜市人民法院。(三)本案由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本案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最重要的就是买卖商品的质量问题,管道的质量问题主要由上诉人负责,上诉人住所地在曲阜市,因此本案由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宏公司与被上诉人诚帆公司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发包方为东宏公司,承包方为诚帆公司,工程名称: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承包内容包含且不限于入村管网敷设、水表安装、水表箱定位建设和相关阀门井建设等土建部分及相应土建材料。案涉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而非上诉人东宏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东宏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济宁市任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