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一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81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天一联众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34432-2。
被执行人:曾小卫,男,住址湖南省俊东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孔涛
人民陪审员丁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