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912号
原告***(又名**),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海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沧州市监狱。
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北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965814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海涛、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边俊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