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911号
原告**新(又名***),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海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沧州市监狱。
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北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965814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诉被告高海涛、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边俊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