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中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5533号
原告任丘市中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0128104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任丘市中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中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中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中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中原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边俊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