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洪,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965814011。

法定代表人:纪昆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玉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