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洪,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965814011。
法定代表人:纪昆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忠,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玉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