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24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0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纪超,男,汉族,1989年0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申请人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任丘市。
申请人****被申请人纪超、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纪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建设路支行62×××72账户的4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纪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建设路支行62×××72账户的42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