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榆林卫城南城墙保护加固工程项目部、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481民初1273号
原告:***,男,1946年8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年60岁,汉族,
被告:***,女,现年58岁,汉族,
被告:***,男,现年40岁,汉族,
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榆林卫城南城墙保护加固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在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榆林卫城南城墙保护加固工程项目部、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榆林卫城南城墙保护加固工程项目部、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248165元或查封、扣押以上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榆林卫城南城墙保护加固工程项目部、西安市古代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248165元或查封、扣押以上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