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与**、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21民初4005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城关镇青山路10号,
委托代理人:付友培,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新龙庙村2组28号,居民身份证513621198208056155。
被告: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茶店冒沙井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0084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已减半),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