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原告**,男,1993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原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原告**,男,1987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3675400846X。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茶店冒沙井48号。
法定代表人朱升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原告**、***、***、***、***被告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缺失诉讼主体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