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初543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被告: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4.00元减额收取100.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