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某某、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105民初1793号
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长久路****。
法定代表人:*家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经常居住地上东国际****。系**丈夫。
第三人: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长春市朝阳区长久路****div>
法定代表人:*家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文庭雅苑******房>
法定代表人:*家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被告**与第三人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长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传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宽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长城长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鹏博士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宽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返还长城宽带交纳的上东国际A1栋12层1201-1215号房的押金8000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长城宽带、长城长宽、鹏博士传媒均系鹏博士集团下属公司,因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于2015年10月分别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三份合同内容:均向**承租上东国际A1座12层房屋,共计1302.58平方米,共计支付房屋押金8万元。此后2017年10月11日,因长城宽带、长城长宽、鹏博士传媒三家公司为缩减开支,重新与**的爱人**签订协议书调整租赁面积,**同意将上东国际A1座12层房屋共计1302.58平方米的租赁面积调整为674.28平方米,退租1210-1215号房,且承诺不追究乙方因变更合同条款产生的违约责任。2017年11月28日,双方重新达成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调整为674.28平方米,租赁期间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废除了此前于2015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双方租赁合同已到期,**拒不返还长城宽带支付的80000元房屋押金。
**辩称,原合同租期三年,押金8万元,第二年以后长城宽带等公司就违约了,就要变更为面积的一半,原来的押金就一直延续无变化,一直是8万元。2017年12月份长城宽带又不租房子了,多次的房屋租赁比较乱。我的房屋结构遭到其破坏,15个房子有15个卫生间,其将卫生间大部分扒掉了,1213房间还单独做了机房,电梯走廊处还做了隔断,棚面和地面全部破坏,我还需要重新修复,而且交房租时屡次违约,每次交房租都拖延,目前为止物业费还有拖欠的大概几千元。房屋改造、房屋恢复需要的钱远远超过8万元。
长城长宽述称,同意长城宽带起诉状要求,同意其来主张返还8万元押金。
鹏博士传媒述称,同意长城宽带起诉状要求,同意其来主张返还8万元押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长城宽带、长城长宽、鹏博士传媒分别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该三家公司租赁**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000号上东国际A1座12层房屋共计1302.58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三家公司共支付押金80000元,约定合同存续期终止日返还押金。2017年10月11日,原告及第三人三家公司与被告**爱人**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长城宽带、长城长宽、鹏博士传媒三家公司承租面积调整为674.28平方米,即承租房间为1201-1209室,退租房间为1210-1215室,**承诺不追究乙方因合同条款变更产生的违约责任,并将原合同截止时间2021年2月28日调整到2019年11月30日。2017年11月28日,长城宽带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长城宽带承租上述地点房屋共计674.28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长城宽带如需要对房屋进行修建、装修,改变房屋本身的结构(如承重墙、楼板、墙体、支撑力柱等)以及增加房屋荷载,必须征得**同意。庭审中,**称原告及第三人在装修及变更卫生间结构时其知情。
另查明,长城长宽、鹏博士传媒均表示同意由长城宽带主张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长城宽带、长城长宽、鹏博士传媒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与《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长城宽带按约支付了押金、租金,在房屋租期到期后,**应当返还其押金。**主张长城宽带、长城长宽、鹏博士传媒在租赁期间破坏了其房屋结构、拖欠物业费、迟交租金等行为,应当扣除押金,但其庭上自认其已知道对方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应视为对该改建行为的默认,是出租人对自己财产的的一种处分方式,承租人并未构成对出租人房屋的侵权。关于物业费、迟交租金等**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予以认定。故其抗辩事由不成立,应继续履行返还押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长城宽带诉求有理,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房屋押金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9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