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04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为×××/×××、出票人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1日、出票行为建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收款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票金额为8,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长城长宽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