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2民初37518号
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72号。
法定代表人丁庆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亮,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彭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娟,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月永、王浩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原告承包案外人北京华彩光辉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通州区梨园镇公共租赁住宅小区低压电缆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后由于国网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要求,被告概括承受了案外人华彩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其中包括上述工程中华彩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务费用。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1946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金额没有异议,合同约定也是发包方北京住总集团将款项给我公司之后我公司再给原告,现在发包方北京住总集团没有将款项结清,我公司需要等其将款项给我们之后才能支付给原告,现在我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已经结算完,只是没有结清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承包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包人华彩公司签订一份《通州区梨园镇公共租赁住宅小区低压电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内容为:“分包工程名称为通州区梨园镇公共租赁房住宅小区;分包工程地点通州区梨园镇;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是通州区梨园镇公共租赁房住小区低压电缆工程(楼内π接室供电线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华彩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6月16日,华彩公司及被告联合向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因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原因,北京华彩光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债务、债权全部转入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公司名下。请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予以配合。任何纠纷与贵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承继华彩公司时,涉诉工程已经结算完毕,劳务费已经给付部分,尚剩余319461.6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工程确实由原告进行施工。2016年6月,华彩公司注销,一部分债权债务转给被告,其中包括原告涉诉的劳务费319461.6元。
上述事实,有《通州区梨园镇公共租赁住宅小区低压电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说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华彩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作为华彩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金额认可,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3194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艳丽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