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6301号
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9105496H。
法定代表人:丁庆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5940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宗宸毅
书记员曹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