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3516号
原告:***立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安康街8号(山东智建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X005号。
法定代表人:**连。
原告***立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泽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13日,原告***立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立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立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