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4760号
原告:北京菲伟鼎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11幢2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磊,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亦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汇海南路1号院6号楼8层9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菲伟鼎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夏亦初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菲伟鼎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菲伟鼎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菲伟鼎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菲伟鼎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北京菲伟鼎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肖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