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融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35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43936917,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汲正友。
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WW8U805,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猛。
申请执行人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给付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机动车一辆,现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