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骏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4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鹊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骏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鲁商中心B01楼110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5FG12R。

法定代表人:裴传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鲁商中心B01#楼110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43936917。

法定代表人:汲正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汲正友,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济阳县众硕升降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淮里洼村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MR6Q012。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汲正友、济阳县众硕升降机械厂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骏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强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汲正友、济阳县众硕升降机械厂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