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23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沂水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沂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211605489583,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7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兴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