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6235号
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晟,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韩文元。
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66元,由原告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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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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