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财保34号
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工业园(童畈村、汪集村)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韩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的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2420100304990019000000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利